ST东洋索赔案已胜诉获赔,受损股民勿失获赔良机
近日,勿失披露,良机累计共有633名投资者以“虚假陈述责任纠纷”为案由,东洋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。索赔胜诉受损已有30位原告投资者获得法院判决,案已286位原告投资者与东方海洋达成和解。获赔获赔另外有63位投资者涉诉金额达5,股民754,勿失184.32 元,良机目前已在排起开庭中。东洋东方海洋表示,公司已依据诉讼、核损情况及律师对案件判断综合考虑,计提预计负债48,000,000.00元,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48,000,000.00元。
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ST东洋(东方海洋,002086)于2019年9月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今年年初,ST东洋再次发布收到山东证监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及《市场禁入决定书》的公告,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处以 130万元罚款,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。
经查明,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:(一)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、(二)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。
二、2016年度报告、2017半年度报告、2017年度报告、2018半年度报告、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。
三、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。
根据《证券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: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。
北京市盈科(无锡)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:
1、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买入ST东洋,并在2019年1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;2、在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买入ST东洋,并在2020年7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,均可参与索赔。
针对2019年的行政处罚,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9月到期,仅剩两个月,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切莫错失获赔良机。
(本文由北京市盈科(无锡)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齐程军律师,北京市盈科(无锡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,证券维权律师,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。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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